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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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办理领取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提高工作效率,现将领取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准确有效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证书信息1.办理我厅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证书打印的,公告发布后,若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证书信息与企业报送、我厅公布的申请材料不一致,须在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领取按变更后信息打印的资质证书。2.办理证书打印和资质资格变更的,申报人务必认真核对证书打印信息或资质资格变更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签字后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证书打印信息错误,下个工作日按变更程序办理。二、领取证书方式(一)现场领取。1.企业(个人)自行领取。有关单位或个人持相应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证书打印及变更手续。无特殊情况,上午办理手续的,当天下午4点半后可领取证书;下午办理手续的,下个工作日上午10点半后可领取证书;每周二下午为政务中心学习及资料整理时间,周二上午办理手续的,周三上午10点半后可领取证书。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对于我厅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证书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的,有关部门在我厅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持相应资料到我厅统一领取其辖区内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证书;如委托企业前来领取以上证书,请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二)邮寄方式领取。有关单位(个人)可将领取证书所需材料邮寄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收到邮寄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证书打印手续。企业联系政务中心确认证书打印后,须自行联系邮递人员到政务中心办理取件手续。三、领取证书所需材料领取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打印新的企业(个人)资质资格证书,原证书原件应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的,按交回旧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旧证交回后领取;如旧证遗失的,持在市级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补办的相应材料领取新证(资质到期延续换证的,由本企业出具加盖企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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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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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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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管人员”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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